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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浙江省消保委因晋江文学城未在网页端(PC端)设置青少年模式对其进行约谈,晋江文学城在公开声明中称,其注册地及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均在北京市,因此未能按照浙江省消保委的要求,到异地参加相关的约谈会。同时质疑浙江省消保委有“远洋捕捞”之嫌,该事件在网络上引发热议。 那么,从法律层面看,质疑是否合理?业内专家和消费者如何看待这一问题?《中国消费者》杂志记者对此进行了调查和采访。 北京市潮阳律师事务所胡钢律师在接受采访时表示,今年7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进一步细化了消费者协会的履职方式,其中第三十九条规定,“消费者协会可以就消费者权益保护事项向有关经营者、行业组织提出改进意见或者进行指导谈话”。因此,对照法律要求,各级消费者协会都可以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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