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观点总结
本文报道了一起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案件,劳动者方某使用假身份证、银行卡到用人单位工作,在上班途中遭遇交通事故死亡。虽然劳动者冒用他人名义入职,但被认定为工伤,家属理应享受相应工伤保险待遇。争议焦点包括死者已获得交通事故侵权方全额赔偿是否能重复获得工伤赔偿,以及劳动者冒用他人名义入职能否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法院判决认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应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且工伤保险赔偿责任实行无过错责任原则。
关键观点总结
关键观点1: 案件背景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案件,涉及劳动者使用假身份证、银行卡到用人单位工作,在上班途中遭遇交通事故死亡。
关键观点2: 争议焦点
死者已获得交通事故侵权方全额赔偿是否能重复获得工伤赔偿,以及劳动者冒用他人名义入职能否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关键观点3: 法院判决
认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应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且工伤保险赔偿责任实行无过错责任原则。对于冒用他人名义入职的劳动者,在发生工伤事故后也应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关键观点4: 案例解析
介绍了相关法律法规和法院认定的事实,包括《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
关键观点5: 问题与思考
风控观点对于类似案件的思考,包括分清表里是否一致,不要被表面形象所蒙蔽,以及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在工伤保险责任上的分担等。
文章预览
本期推送案例为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案件。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明确: 《工伤保险条例》中规定的职工是指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各种用工形式、各种用工期限的劳动者。因此,在本案中即使劳动者使用假身份证、银行卡到用人单位进行工作,但并不能否认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建立的是劳动关系,也不能否认劳动者作为用人单位的员工在发生工伤事故后应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案情脉络 仲裁驳回 方某,女,系上海市外来从业人员。 2013 年 11 月 15 日方某进A公司担任保洁工作。 2014 年 3 月 1 日,方某在上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死亡。 2015 年 5 月 11 日,上海市某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方某死亡认定为工伤。 死者家属等人向上海市某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某A公司支付一次性工亡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