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观点总结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针对再婚职工婚假问题的回复函。
关键观点总结
关键观点1: 回复函的背景和接收单位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回复了湖北省劳动保障厅关于再婚者婚假问题的请示。
关键观点2: 再婚职工与初婚职工的婚假待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和国家有关职工婚丧假的规定,再婚者与初婚者的法律地位相同,用人单位对再婚职工应当参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同初婚职工一样的婚假待遇。
关键观点3: 法律法规的关注和获取
文章提到了关注劳动法库以获取更多相关法律法规,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等。
文章预览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对再婚职工婚假问题的复函 劳社厅函〔2000〕84号 湖北省劳动保障厅: 你厅《关于再婚者婚假问题的请示》(鄂劳社[2000]113号)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和国家有关职工婚丧假的规定精神,再婚者与初婚者的法律地位相同,用人单位对再婚职工应当参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同初婚职工一样的婚假待遇。 二000年七月十一日 ▼点击下方卡片 一键关注劳动法库 ▼更多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2018.12.29修正)| 劳动法库
2022-12-04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12.28修正)| 劳动法库
2022-12-05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