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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点击蓝字 关注我们 # 北京互联网法院 民事判决书 ( 2023)京0491民初12142号 民事 /人格权/声音保护/声音权益/AI生成声音/可识别性/利益衡量 原告殷某桢系配音演员, 2023年5月,殷某桢发现他人利用其配音制作的作品在多个知名APP广泛流传。经声音筛选和溯源,发现上述作品中的声音来自于被告一北京某智能科技公司运营平台中的文本转语音产品。法院经审理查明,2019年,殷某桢曾接受被告二某(北京)文化传媒公司(以下简称某文化公司)的委托录制录音制品,被告二某文化公司为录音制品的著作权人。2019年5月10日,被告二某文化公司与被告三某软件(中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软件公司)签订《数据授权使用协议》,约定被告二某文化公司将包括殷某桢案涉录音制品在内的录音数据提供给被告三某软件公司,被告二某文化公司向被告三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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