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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监局发文,自2025年4月20日起施行(附全文)

GSP办公室  · 公众号  ·  · 2025-04-06 2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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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月 20 日, 山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发布《 关于进一步明确药品批发经营许可有关事宜的通告 》, 自 2025 年 4 月 20 日起施行 。 以下是全文: 为进一步规范药品批发经营许可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药品批发企业应当通过设施设备升级、资源整合等方式逐步达到现代物流要求。 未达到山东省药品现代物流企业实施标准的药品批发企业改扩建仓库的(含原址),仓库建筑面积应达到 3000 平方米以上(同一建筑仓库连续面积),库房净高 5 米以上(多层库房的,二层及以上每层可为 4 米以上) 。 变更前仓储条件低于上述标准,因不可抗力因素(包括自然灾害、政府征收征用、社会异常事件等)导致药品批发企业仓库变更的,变更后的仓库面积、设施等应不低于变更前的仓库面积、设施等经营条件。 二、药品批发企业营业场所 面积不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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