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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由敦和律所代理的乐高博士有限公司“跨类认驰”商标侵权纠纷案件,上海知识产权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定被告构成商标侵权并承担高额赔偿金。目前一审判决已生效。 判决摘要如下: 一 驰名商标的认定 第10176179号“乐高”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类别为第28类玩具等,而被诉行为涉及的商品类别为第25类服装,二者的功能、用途、生产部门、销售渠道均不相同,属于不相同也不相类似的商品,被诉行为是否构成侵害商标权需以涉案商标是否构成驰名商标为前提。故本案具有认驰必要性。 在案证据显示: 1.第10176179号商标于2014年核准注册,但“乐高”品牌于1982年即开始在中国的经营活动,截至2021年,在全球共有800多家线下门店,在中国境内的89个城市共有300多家线下门店,并通过淘宝、天猫等各大平台在全国范围内大量销售“乐高”品牌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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