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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民法典》时代的格式条款提示说明义务履行——以保险合同为例丨威科先行

威科先行  · 公众号  ·  · 2024-06-16 0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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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丨 刘光富 姜琳 机构丨安杰世泽律师事务所 * 本文为威科先行首发文章,未经授权请勿转载 一、问题提出 随着当前市场交易对效率的要求越来越高,交易主体对格式条款的使用也越来越频繁,由此导致的纠纷也日益增多。《民法典》施行后,《民法典》及其司法解释,从格式条款的识别、订入、评价、解释等维度,构建起了格式条款的统一规制体系。 本文拟以保险合同为例,根据相关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并结合立法资料及最高人民法院对相关法律规定及司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在探讨格式条款提示说明义务履行疑难法律问题的基础上,就保险人的提示义务、说明义务、明确说明义务的履行时间、履行方式、履行标准,以及证明责任分配、替代性证明方法等提出建议。 二、问题分析 (一)应履行提示义务的条款有哪些? 《民法典》第49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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