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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3期|在企业办理止付冻结的内部登记不发生股权质押效力

江西民事审判  · 公众号  · 法律  · 2024-09-04 08:48

主要观点总结

本文介绍了省高院对一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的裁判要旨,重点解析了在企业办理止付冻结的内部登记下股权质押的效力问题。文章指出,虽然内部登记不符合法定要求和公示公信的效果,但股权质押仍具有担保效力,债权人可就该股权拍卖变卖的价值受偿,但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关键观点总结

关键观点1: 背景介绍

本文介绍了省高院对本级审结的民商事裁判文书进行分类整理,并挑选部分在民法典体系下仍具有参考意义的案例进行解析。

关键观点2: 案件基本情况

某农商行与某远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涉及企业办理止付冻结的内部登记下股权质押的效力问题。

关键观点3: 裁判要点

二审认为,某农商行与某远公司的股权质押合同有效,但因未进行法定公示,不具有物权效力。但某农商行仍可就该股权拍卖变卖的价值受偿,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关键观点4: 法律解析

依据物权法和九民会纪要的规定,担保物权必须源自法律的明确规定。以企业内部止付冻结方式办理的股权质押,不具有物权效力,但合同仍然有效。债权人可就担保物变价受偿,但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文章预览

编者按        为了发挥省高院裁判的参考价值,本公号编辑委员会组织对2016年-2020年度省高院本级审结的民商事裁判文书进行了分类整理,挑选了部分在民法典体系下仍具有一定参考意义的案例对裁判要旨进行提炼,并深度解析。解析观点为编写人个人结合法律对裁判要旨的解读,对一些疑难法律问题,解析观点也可能存在争议,供全省民事法官和律师等法律业内人士研读、参考、交流,敬请辨析。 在企业办理止付冻结的内部登记不发生股权质押效力 ——某农商行与某远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案 裁判要旨 股权质押在企业办理止付冻结的内部登记,该质押登记不符合法定要求和公示公信的效果而归于无效。但该行为并不违反企业意愿也不损害企业其他投资人的利益,仍具有担保效力,债权人可就该股权拍卖变卖的价值受偿,但不得对抗善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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