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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丨人力葵花 员工请事假扣款,是按20.83天还是21.75天?相信有不少HR都遇到过这样的疑问。 今天,小编就来给大家讲讲相关案例。 01 基本案情 华隐雄于2011年11月21日入职东莞某公司,担任电子工程师。 华隐雄于2017年10月请事假3天、2018年2月请事假8天、4月请事假6天、5月请事假11.5天、6月请事假15.5天、7月请事假8天。 公司均按照底薪3000元÷20.83天÷8小时的方式扣除事假期间工资。 华隐雄于2018年8月12日以公司无故克扣工资等理由提出被迫解除劳动合同,并于2018年8月13日起离岗。 公司不认可华隐雄的离职行为,于2018年8月23日以华隐雄连续旷工为由向其发出《旷工辞退通知书》。 2018年9月12日,华隐雄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40000元,仲裁委不予支持。 华隐雄不服,起诉到法院。 02 一审判决 一审判决: 扣事假工资应以21.75天折算,以20.83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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