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观点总结
本文作者王丹是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二级高级法官,文章聚焦于探讨在婚姻法回归民法体系后,人民法院在具体适用法律时的注意事项。重点讨论了夫妻间给予房产的相关法律问题,包括相关规范的梳理、夫妻间给予房产的约定性质、适用情境等。此外,还涉及其他民事法律领域的热点问题,如合同编通则解释的相关内容、诉讼攻略等。
关键观点总结
关键观点1: 婚姻法回归民法体系后的具体适用法律注意事项
作者探讨了人民法院在具体适用法律时,应采取更精细化的操作,注重区分身份法与财产法的差异,准确运用参照适用的法技术规则。
关键观点2: 夫妻间给予房产的约定相关问题
文章详细讨论了夫妻间给予房产的约定不属于夫妻约定财产制,且不宜直接适用赠与合同规则。还考虑了婚姻家庭的伦理性特征,探讨了相关约定的法律约束力、情势变更的适用以及法定撤销权的适用等。
关键观点3: 其他民事法律领域的热点问题
文章还涉及了其他民事法律领域的热点问题,如合同编通则解释的相关内容、诉讼攻略等,内容涵盖丰富,有助于读者了解当前民事法律领域的最新发展和重要问题。
文章预览
作者:王丹,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二级高级法官 来源:《法律适用》2024年第11期 摘 要: 婚姻法回归民法体系后,在法典化思维、体系化思维的总体框架下,人民法院具体适用法律时,应采取更精细化的操作,注重区分身份法与财产法的差异,准确运用参照适用的法技术规则。《民法典》第1065条不仅包括狭义的夫妻约定财产制,还可以涵盖一般财产约定,作为解决夫妻之间给予房产纠纷的法律依据。相关约定对双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给予方不享有任意撤销权。但是,要考虑婚姻家庭的伦理性特征,如果婚龄偏短,应当允许给予方参照适用情势变更制度变更或者撤销该民事法律行为,避免出现“不劳而获”的利益失衡。 关键词: 夫妻间给予房产;任意撤销权;情势变更;约定财产制;夫妻财产约定 目 录 一、相关规范梳理 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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