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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银行贷款转借给他人,能否要求借款人支付利息

山东高法  · 公众号  ·  · 2025-01-02 12: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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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法案例【2024】792 (图源网络 侵删) 案情简介 原告胡某与被告刘某系朋友关系。2007年,刘某因做生意资金短缺,遂向胡某提出借款请求。然而,胡某当时并没有足够的积蓄可以出借。于是,刘某提议让胡某向银行贷款20万元,再转借给自己使用,胡某对此表示同意。然而,借款到期后,胡某未能按时向银行还款,导致银行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判决胡某需偿还借款189587.28元及相应利息。此后,胡某将刘某诉至法院,要求其偿还全部借款及相应利息。     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之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一)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 本案中,胡某将从银行借得的贷款转借给刘某使用,这一行为符合套取金融机构贷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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