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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名装修工人在工作中意外跌落造成严重颅脑损伤,经五个月的住院治疗后,出院诊断为植物人,居家护理两个月后不幸身故。保险公司却称,根据保险合同约定,被保险人身故时间距意外事故发生之日已超过180天,不予理赔。 法院如何正确理解与适用保险合同该类约定?近期,上海金融法院审结了一起涉意外伤害险的案件,驳回保险公司上诉,维持一审关于保险公司赔付的判决结果。 案情回顾 邓某为某工程公司雇佣人员,公司为邓某等装修工人投保了意外伤害险,其中保险责任第六条(一)必选责任部分约定:“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事故身故的,保险人按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 一日,邓某在工地从事拆除工作时,不慎从1.7米的脚手架处跌落,造成严重颅脑损伤,其后五个月,邓某经多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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