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凌骏达:意思自治原则下债之混同规则的适用限制 | 前沿

中国民商法律网  · 公众号  · 法律  · 2024-10-11 1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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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民商法律网 本文原载于《法学》2024年第9期。 【作者简介】凌骏达,北京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 全文共 19697 字,阅读时间 约 49 分钟。 【摘要】债之混同规则的正当性源于混同当事人之意思,混同债权的消灭并非基于事件,而是基于混同当事人所实施的清偿或者免除的自我行为。在混同债权本身具有流通性利益、经营管理利益,以及混同债权之上存在预告登记、责任保险与第三人担保等权利或者利益等典型案型下,混同当事人还可能不实施任何行为以使债权存续。目前的学界通说既忽视了混同当事人之意思,又无法妥当处理上述典型案型。在对债之混同展开具体分析时,应当区分主体合并与自我行为两个层次:主体合并不导致债权消灭,而仅排除该债权的可诉性;一般财团与特别财团(包括发生混同的债权在内)通过自我行为完成清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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