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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浩视点 | 债权人的曙光?——新《公司法》下债权人巧用加速到期制度刍议

国浩律师事务所  · 公众号  ·  · 2024-08-28 18: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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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新《公司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公司或者已到期债权的债权人有权要求已认缴出资但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提前缴纳出资(下称“第五十四条”)。作为新《公司法》的亮点之一,第五十四条从立法层面试图解决股东利用出资期限利益逃废债务、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问题。但债权人如何追责以及追责后的法律效果,法条本身并未明确,实践中同样存在争议。第五十四条能否成为债权人依法维权的曙光?我们通过本文进行探讨。 目 录 一、加速到期制度的历史沿革 二、原《公司法》项下债权人追责股东的维权路径 三、新《公司法》项下,债权人维权路径的探讨 四、结语 01 加速到期制度的历史沿革 (一)《破产法》项下的加速到期制度 《破产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的出资人尚未完全履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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