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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阅读➤ 《民法典》全文+司法解释 点击阅读➤ (2024版)最高法院已发布司法解释汇编(目录+全文 ) 来源:人民法院报/顾建兵 因销售的半扇猪肉上未加盖检验合格验讫印章及检疫标志,同时也未能提供检验合格证及动物检疫合格的证明,摊主郭某被江苏省海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处以罚款12万元。郭某不服,提起行政诉讼。 近日,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这起行政处罚案作出维持一审的终审判决。法院认为,被诉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处罚适当,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郭某系海安县曲塘镇个体工商户,经营预包装食品兼散装食品和鲜肉零售。2016年9月15日,海安县市场监督局执法人员在经营场所检查时发现,郭某销售的半扇猪肉(计45.85公斤、价值1237.95元)未加盖肉品品质检验合格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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