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观点总结
本文描述了一个关于农村工程中工人受伤的案例,涉及用工主体和赔偿责任的争议。万某在拆除大棚时受伤,因未签订书面合同,争议焦点在于万某的雇主是谁。法院最终认定沈某与杨某之间构成劳务关系,万某受杨某雇佣。法院还强调了劳务者和接受劳务方应注意的问题,并附带了相关法条链接。
关键观点总结
关键观点1: 案件背景
农村工程中的用工主体如何确定,赔偿责任由谁承担,涉及万某受伤事件。
关键观点2: 案件焦点
万某是为沈某提供劳务还是为杨某提供劳务。
关键观点3: 法院审理
法院认定沈某与杨某之间构成劳务关系,万某受杨某雇佣。杨某作为接受劳务一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关键观点4: 法官提醒
个人提供劳务过程中应加强风险防范意识,遵守安全规程。接受劳务方应为劳务者提供安全保障措施。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时,应根据各自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关键观点5: 附加问题
附带问题包括被执行人借用案外人账户收款、加盖印有“不得用于合同签署”字样的项目部章是否构成表见代理等法律问题。
文章预览
鲁法案例【2024】714 (图源网络 侵删) 农村中的一些工程,如搭建或拆除房屋、大棚等,大多通过中间人联系工人来干,按日结算工钱,通常不会签订书面合同。那么,一旦施工过程中发生事故,用工主体如何确定?赔偿责任由谁承担? 案情简介 沈某联系万某及其他工人到某村拆除大棚,双方商定工资每日130元。在拆除杨某家大棚的过程中,万某不慎从梯子上坠落摔伤,后被送往医院住院治疗16天,经司法鉴定,万某的损伤构成十级伤残。 因协商赔偿事宜未果,万某遂将沈某和杨某诉至法院,要求二人赔偿其医疗费等各项损失共计17万余元。 庭审中,沈某和杨某均否认是万某的雇主。沈某辩称,其与万某同是受雇于杨某,受杨某委托联系工人到其家中拆除大棚,劳务费由杨某发放。杨某辩称,其已将案涉劳务发包给沈某,与沈某之间是承揽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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