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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消婚约后,50余万元“彩礼”还能要回来吗?

山东高法  · 公众号  · 法律  · 2024-07-17 00:06

主要观点总结

本文讲述了一起订婚后因关系恶化引发的彩礼返还纠纷。男方刘先生订婚时给付女方沈女士现金、金饰和微信转账共计50余万元,后双方因琐事导致关系恶化而取消婚约。双方就返还数额产生争议,涉及彩礼范畴的确定和彩礼是否应当返还及返还比例等问题。法院根据相关规定和实际情况,综合考虑给付的时间、方式、财物价值等因素,认定部分钱款和“五金”为彩礼,而订婚宴费用不属于彩礼范畴。关于是否返还以及返还比例,则根据两人交往过程、社会影响、共同居住情况、未能缔结婚姻的原因等确定。文章还介绍了彩礼的返还原则,包括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已办理登记手续但未共同生活、因给付彩礼导致生活困难等情况下的处理。法官强调了在处理彩礼纠纷时应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导向,平衡双方利益,推进移风易俗,弘扬文明新风。

关键观点总结

关键观点1: 订婚时给付的现金、金饰和微信转账共计50余万元是否都属于彩礼。

法院根据相关规定和实际情况,认定部分钱款和“五金”为彩礼,而订婚宴费用不属于彩礼范畴。

关键观点2: 彩礼是否应当返还及返还比例。

法院根据双方交往过程、社会影响、共同居住情况、未能缔结婚姻的原因等确定是否返还以及返还比例。

关键观点3: 彩礼的返还原则。

包括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已办理登记手续但未共同生活、因给付彩礼导致生活困难等情况下的处理。


文章预览

男女双方订婚后,又因关系恶化而决定取消婚约。那么,男方在订婚时给付女方的现金、金饰以及微信转账等共计50余万元是否属于彩礼?可否主张退回? (图源网络 侵删) 案 起 | 订婚后又取消婚约 2023年1月,刘先生与沈女士经相亲认识后,感情迅速升温,很快便按照老家习俗商定了订婚事宜,并在当月举行了订婚宴。 订婚宴当日,刘先生及其父母给付沈女士及其父母现金43万余元,其中部分钱款标注了明确用途,如女方衣服钱3万元、肉面钱1万元等。此外,刘先生还为沈女士购买了金手镯、金手链、金戒指、金项链、金挂坠等价值共计5.1万余元的“五金”。举办订婚宴的3.5万余元费用也由刘先生支付。 此后,刘先生还曾多次向沈女士转账,金额分别为5200元、520元、1888元、1314元等,转账说明中有“消消气呀、老婆收、情人节快乐”等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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