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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琦:董事外部责任条款的规范解构|前沿

中国民商法律网  · 公众号  · 法律  · 2024-09-23 18:00

主要观点总结

文章主要讨论了董事外部责任条款,这是新《公司法》引入的强化董事责任约束和债权人利益保护的机制。该条款规定,在公司资不抵债时,董事需为全体债权人的共同利益管理公司资产,并可能因故意或重大过失对债权人承担补充责任。文章首先介绍了董事外部责任条款的理论依据,即信义义务的扩张或转换理论,然后探讨了该条款的生成路径、内在逻辑以及规范外延。此外,文章还讨论了该条款与《民法典》职务代理行为责任承担规则的协调适用,并分析了董事对外承担责任的制度效益。

关键观点总结

关键观点1: 董事外部责任条款的理论依据

新《公司法》第191条基于信义义务的扩张或转换理论,即公司资不抵债时,董事承担信义义务的对象转移至公司债权人,需为全体债权人的共同利益管理公司资产。

关键观点2: 董事外部责任条款的生成路径与内在逻辑

文章分析了该条款的生成背景、理论障碍及其克服,以及其与《民法典》职务代理行为责任承担规则的协调适用,强调了董事在公司资不抵债时对公司债权人承担信义义务的必要性。

关键观点3: 董事外部责任条款的规范外延

文章讨论了董事职务行为的类型区分和过错类型的区分,以及该条款与《民法典》第1191条第1款的协调适用,认为董事对第三人的责任形式应为补充责任。

关键观点4: 董事对外承担责任的制度效益

文章指出,董事外部责任条款有助于强化董事责任约束和债权人利益保护,同时也提出了对董事责任范围的解释选择,以及避免董事重复赔偿的问题。


文章预览

中国民商法律网 本文原载于《北方法学》2024年第5期。 【作者简介】王琦,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 全文共 19840 字,阅读时间 约 49 分钟。 【摘要】董事外部责任条款是强化董事责任约束和债权人利益保护的公司法特殊机制。新《公司法》第191条作为董事外部责任的一般性条款,系以信义义务的扩张或转换理论作为理论依据,即公司陷于资不抵债状态时,董事承担信义义务的对象扩张或转移于公司债权人,董事必须为全体债权人的共同利益管理公司资产。董事职务行为可以分为对内管理行为与对外代理行为,董事对内实施不当管理行为导致债权人无法充分受偿,属于《公司法》第191条的规制范畴;董事对外实施代理行为损害第三人利益,属于《民法典》第1191条第1款的调整范围。债权人直接要求董事承担赔偿责任的前提是公司陷于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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