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观点总结
本文是关于一起工伤认定的实务案例。员工孙五娘在大唐酒家工作期间,下班后驾驶电动自行车回家途中遭遇交通事故并死亡。孙五娘的情形符合工伤认定的条件,尽管她已提出辞职并结清了工资,但不影响工伤的认定。单位对此提出异议并提起上诉,但最终二审法院维持了人社局的工伤认定决定。
关键观点总结
关键观点1: 案例背景
孙五娘是大唐酒家的员工,其在下班回家途中发生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并死亡。
关键观点2: 工伤认定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伤害应当认定为工伤。人社局根据此规定认定孙五娘为工伤。
关键观点3: 单位的异议及上诉
单位认为孙五娘是在提出辞职后返家途中发生交通事故,不应认定为工伤。但法院认为,提出辞职并不能否认其在当天下班回家途中发生交通事故致其死亡的事实。
关键观点4: 二审判决结果
二审法院维持了人社局的工伤认定决定,并指出员工提出辞职,并不能否认在当天下班回家途中发生交通事故致其死亡的事实。
关键观点5: 防范劳动合同解除终止环节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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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预览
案例编辑 | 人力资源法律小编 实务案例,仅供朋友圈分享。欢迎投稿实务文章,信箱:szlaw@qq.com 孙五娘是大唐酒家员工,上班时间为上午8: 00-13: 00或14: 00,下午16: 00或17: 00-20: 00或21: 00,单位未参加工伤保险。 2016年4月5日, 孙五娘向单位提出辞职,结清了工资。 当天20时20分许,孙五娘驾驶电动自行车下班回家途中,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孙五娘当场死亡。 2016年4月12日,交警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孙五娘负次要责任。 2016年12月26日,孙五娘家属向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 2017年10月13日, 人社局作出《工伤认定决定书》,认定孙五娘属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单位不服,提起行政诉讼。 一审判决: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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