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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跳单买卖双方都需要向中介支付报酬吗?

山东高法  · 公众号  · 法律  · 2025-01-27 00:04
    

主要观点总结

本文介绍了一起中介合同纠纷案件,原告某盛公司提供中介服务,被告刘某和梁某私下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未支付中介费。法院认定原告与二被告存在中介合同关系,并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判决二被告需向原告支付报酬。文章还介绍了中介合同的概念、类型以及‘跳单’现象的法条链接和解析。

关键观点总结

关键观点1: 案件背景与经过

原告某盛公司提供中介服务,刘某与梁某跳过中介私下交易,未支付中介费,引发纠纷并诉至法院。

关键观点2: 法院审理与判决

法院认定原告与二被告存在中介合同关系,并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判决二被告需向原告支付报酬,但未全额支付,而是酌情减少中介费,分别支付5000元报酬。

关键观点3: 中介合同的概念与类型

中介合同是中介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分为报告订约机会的中介合同和充当订约媒介的中介合同。

关键观点4: ‘跳单’现象的法条链接与解析

介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关于中介合同和跳单现象的相关法条,包括法条链接、解析以及具体应用到该案件中的解释。


文章预览

鲁法案例【2025】034 (图源网络 侵删) 案情简介 原告系某盛公司,从事房地产经纪业务。2023年12月,刘某与某盛公司法定代表人于某联系,欲出卖位于聊城市茌平区一套房屋(以下简称案涉房屋),后添加某盛公司员工小李微信。自2023年12月至2024年3月,刘某多次与小李微信沟通卖房事宜,并将该事宜予以口头委托。小李也多次联系有购房意向的买家。 恰巧梁某想购买一套房屋,2024年3月,梁某添加小李微信得知案涉房屋出卖。4月,小李先后两次带领梁某及其家人一起现场观看案涉房屋。看房后刘某与梁某绕过某盛公司,二人私下签订案涉房屋买卖合同,以70万元价格成交。因需要办理过户等手续,梁某另找中介机构A并支付中介费2000元,A协助刘某、梁某办理房屋贷款等相关手续。 某盛公司得知梁某、刘某的行为后,请求此两人支付中介服务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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