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观点总结
本文是关于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解答,涵盖了劳动关系认定、劳动合同订立与履行、劳动报酬、劳动关系解除和终止、社会保险、仲裁与诉讼衔接等方面的内容。
关键观点总结
关键观点1: 一、劳动关系认定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关系认定,包括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长期两不找、要求确认劳动关系、关联企业混同用工、与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人员的关系认定等。
关键观点2: 二、劳动合同订立与履行
涉及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内容协商、要求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处理、未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处理等。
关键观点3: 三、劳动报酬
包括加班时间的计算、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计算、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终止后的工资支付等。
关键观点4: 四、劳动关系解除和终止
涉及连续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终止、经济补偿的工资基数确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协商不缴纳社会保险后的反悔处理等。
关键观点5: 五、社会保险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社会保险关系,包括劳动者未为用人单位建立社会保险关系、欠缴社会保险费或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等的纠纷处理。
关键观点6: 六、仲裁与诉讼衔接
涉及劳动者以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逾期未作出受理决定或仲裁裁决为由直接提起诉讼的处理、仲裁程序中已经认可的相关案件事实在诉讼程序中的处理、仲裁时效的抗辩处理等。
文章预览
吉林省高级人民 法院
关于 审理 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的解答(二)
(2019年5月16日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行政审判专业委员会2019年第8次会议通过)
一、劳动关系认定
1.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长期两不找”,双方就确认劳动关系、薪酬福利、解除劳动关系、社会保险等发生争议的,如何处理?
除用人单位提供证据证明劳动合同已经解除或终止外,劳动者要求确认劳动关系的,应予支持;
由于未付出劳动,除劳动者提供证据证明存在法定或约定事由外,劳动者请求支付工资、福利、生活费、社会保险待遇损失、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赔偿金等诉讼请求的,不予支持;
劳动者要求解除劳动关系及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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