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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建伟、李亚超 论公司社会责任强制性的规范体系建构 《交大法学》2023年第5期 (为方便阅读,已省略原文注释) 目录 一、旧话重提:公司社会责任是道德责任吗? 二、哲学视角中“强制性”的理论依据 三、社会视角中“强制性”的外部保障 四、企业治理视角中“强制性”的内部机制 五、结论 摘要: 公司社会责任的立法模式设计首先应从哲学理论基础上明晰其行为法基本定位,肯定其法律化意义以及弹性化设计机理。公司社会责任一般性条款当然应具有行为法的属性,而非仅具有宣示性的作用。从社会整体性、多元性、动态性视角来看,公司社会责任立法设计应采综合立法模式,一方面应当规定一般性条款,另一方面需要设计多层结构以满足社会复杂多元需求等。相应地,《民法典》第86条(《公司法》第5条)作为一般条款,发挥裁判法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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