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观点总结
该文章是关于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的,详细说明了该办法的制定目的、适用范围、赔偿内容和标准、争议处理等相关内容。
关键观点总结
关键观点1: 办法的制定目的和适用范围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六条第一款的授权,制定了该办法,用于规范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的赔偿问题。
关键观点2: 一次性赔偿的内容和标准
包括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职工或童工在治疗期间的费用和一次性赔偿金,具体数额根据伤残等级和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等因素确定。
关键观点3: 死亡赔偿金和其他赔偿
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造成死亡的,按照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支付一次性赔偿金,并按照10倍支付丧葬补助等其他赔偿金。
关键观点4: 争议处理和法律废止
伤残职工或死亡职工的近亲属、伤残童工或死亡童工的近亲属如与单位就赔偿数额发生争议,应按照劳动争议处理的有关规定处理。劳动和社会保障部2003年颁布的《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同时废止。
文章预览
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 (2010年12月31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9号公布 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六条第一款的授权,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是指无营业执照或者未经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以及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撤销登记、备案的单位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或者用人单位使用童工造成的伤残、死亡童工。 前款所列单位必须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向伤残职工或者死亡职工的近亲属、伤残童工或者死亡童工的近亲属给予一次性赔偿。 第三条 一次性赔偿包括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或童工在治疗期间的费用和一次性赔偿金。一次性赔偿金数额应当在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或童工死亡或者经劳动能力鉴定后确定。 劳动能力鉴定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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