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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BE】关于印发《成都市农村住房建筑设计防火导则》(试行)的通知

智能建筑电气技术杂志  · 公众号  ·  · 2025-02-09 20: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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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气部分内容: 5.3 电气 5.3.1 一般规定 1 架空电力线路不应跨越生产或储存易燃、易爆物质的建筑,仓库区域,危险品站台,及其他有爆炸危险的场所,相互间的最小水平距离不应小于电杆或电塔高度的 1.5 倍。1kV 及以上的架空电力线路不应跨越可燃性建筑屋面。 2 10kV 及以下架空电力线路与树木(考虑自然生长高度)之间的最小垂直距离不应小于3m。 3 配电箱、电表箱应采用不燃烧材料制作,可能产生电火花的电源开关、断路器等应采取防止火花飞溅的防护措施,不应在配电箱等用电设备内及周围堆放可燃物。 4 电气线路的敷设应避开潮湿部位和炉灶、烟囱等高温部位,并不应直接敷设在可燃装修材料或可燃构件上;当必须敷设在可燃物上或在有可燃物闷顶和吊顶内敷设时,明敷的导管、电缆桥架应选择燃烧性能不低于 B1 级的难燃材料制品或不燃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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