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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文速递//商事合同格式条款的效力评价方法 ———以 《民法典》第497条的合理性评价要件为中心

法语峰言  · 公众号  · 法律 科技媒体  · 2024-10-28 21:53

主要观点总结

本文讨论了商事合同中的格式条款效力规则,指出司法裁判在评价格式条款时常常忽视《民法典》第497条的适用,导致裁判理由与立法逻辑不符。文章分析了商事合同格式条款的效力评价,提出合理性评价的重要性,并探讨了常见条款、经济依赖和保护必要性在合理性评价中的作用。常见条款是长期在相关行业或地域内普遍使用的合同条款,原则上对争议格式条款具有效力肯定功能。当相对方因经济依赖接受格式条款时,常见条款的效力肯定功能失效。若无法依靠常见条款进行合理性评价,则需依据效力评价规则的内在设想,在个案中判断保护相对方的必要性,判定内容失衡的格式条款是否合理。

关键观点总结

关键观点1: 商事合同格式条款的效力评价

商事合同中的格式条款效力规则需要司法裁判深度介入,考虑合同正义这一价值目标。当前司法裁判在评价格式条款时往往忽视《民法典》第497条的适用,导致裁判理由与立法逻辑不符。

关键观点2: 合理性评价的重要性

合理性评价是商事合同格式条款效力评价的关键,它考虑商事交易与民商合一规则设想相比的不同之处,以决定是否有必要维持或否定格式条款的效力。

关键观点3: 常见条款和经济依赖的作用

常见条款是长期在相关行业或地域内普遍使用的合同条款,原则上对争议格式条款具有效力肯定功能。当相对方因经济依赖接受格式条款时,常见条款的效力肯定功能失效。

关键观点4: 保护必要性的判断

若无法依靠常见条款进行合理性评价,需依据效力评价规则的内在设想,在个案中判断保护相对方的必要性,判定内容失衡的格式条款是否合理。

关键观点5: 结论

商事合同格式条款的效力评价需要遵循立法逻辑和司法政策,通过合理性评价来确保裁判的合法性和说服力。保护必要性的分析是合理性评价中的重要环节,用于制约权益减损判断,实现个案差异化处理。


文章预览

【编者按】商事合同中的格式条款与民事合同有何不同?今日肖峰博士为您带来中国政法大学比较法学研究院出版编辑黄帅发表在《财经法学》上的文章,为您详细分析商事合同中的格式条款效力规则。 【温馨提示】正文共计19000字,预计阅读时间50分钟 ps: “打官司就是打证据” ,法语峰言爆款课程—— 证据达人修炼记 (肖峰博士专场), 惊喜回归啦 ! 11月16日-11月17日 , 广州 , 如欲查看课程信息请点击下方图片: 【摘 要】 《民法典》第497条是格式条款的效力评价规则,其适用对象包括商事合同。司法裁 判回避《民法典》第497条的适用,其裁判理由违背立法逻辑,也违反了《民法典合同编司法解 释》的基本精神。借助《民法典》第497条的合理性评价要件,司法裁判应考量商事交易与民商 合一规则设想相比的不同之处。 常见条款、经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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