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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裁判要旨 1.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投资的收益,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但是并不能据此否定股权本身可能成为夫妻共同财产。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登记在配偶一方名下的股权能否成为夫妻共同财产,可由司法据实确认。 2.股权与股东的权利并不完全等同。股东的权利亦即股东权,是指股东基于向公司出资的事实而享有的权利,包括但又不限于股东的财产权利,此外还包括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参与公司经营管理、查阅公司账簿、表决等基于股东身份而享有的系列权利。股权则仅指财产权利,属于“股东的权利”之一部,二者并不等同。在有限责任公司中,股东行使财产权利虽然受到股东身份的限制,但不改变股权的财产本质属性。 3.登记并非股权设立或生效的要件。股权基于股东出资而产生,是股东因出资事实而发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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