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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不久,笔者跟同事讨论完作为被告如何处理财产保全错误的问题,过了几天,又接到担保公司的回复“诉请金额的判赔依据不足,担心出现保全错误,无法全额开具保函”。方图绝大部分的案件都是代理原告处理的,所以笔者以往也很少留意财产保全错误的问题,在“保全压力”“好奇心”的驱使下,笔者特意检索了相关法律依据和目前的司法判例,希望从中一探究竟。 财产保全是民事诉讼的一项基本制度,也是当事人的一项重要权利,可以有效防止被告在诉讼程序启动后转移财产、逃避债务,保证判决顺利进行。但不可否认的是,随着财产保全制度的推广,滥用保全措施的情况也渐露苗头,常见的有恶意诉讼、超诉讼标的额保全、错误保全案外人财产、未及时解封等。因此,民事诉讼法同时也规定了行为人财产保全错误需承担赔偿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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