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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点击上方 蓝字 关注我们 → 右上角··· → 设为星标 ★ 来源:东莞卫生监督 日常监管工作中,时常会遇到一些医疗机构对哪些情形需要“备案”,以及“备案”的相关要求不够明确。下面,为你梳理了 12种常见的“备案” : 01 开展非免疫规划疫苗接种“备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指定符合条件的医疗机构承担责任区域内免疫规划疫苗接种工作。符合条件的医疗机构可以承担非免疫规划疫苗接种工作,并应当报颁发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备案。 02 一级、二级实验室“备案” 根据《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新建、改建或者扩建一级、二级实验室,应当向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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