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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用人单位欠缴生育保险费,造成女职工生育津贴低于原工资标准的,用人单位应补足差额部分。不支持重复领取生育津贴和产假工资。 用人单位欠缴生育保险费,导致女职工领取的生育津贴低于原工资标准的,用人单位应否承担责任? 龙某入职某公司任主管一职,某公司为其参加了社保。龙某于2019年11月某日剖宫产女,并于该日起休产假。2020年3月,龙某向某公司邮寄“被迫辞职通知书”,以某公司未按劳动合同的约定提供劳动条件、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产假工资)、未依法为其缴纳社保费为由,要求于产假结束之日起解除与某公司的劳动关系。某公司在龙某提出解除劳动关系申请后支付其产假工资48000元,龙某已从社保经办机构领取生育津贴7452.15元。后龙某申请劳动仲裁,请求裁决某公司支付产假工资差额、产假及计划生育手术假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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