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预览
【内容提要】 实践中,虚增交易环节型受贿一般是指行受贿双方为了输送利益,在没有必要的情况下故意增加交易环节,受贿方不实际经营、不承担风险即享受巨额收益。本案中,国家工作人员利用对市属国有企业在融资担保过程中的审批职权,虚增交易环节,以其实际控制的企业向区属国有企业提供融资顾问服务为名索取“顾问费”,其行为构成受贿罪还是贪污罪的定性问题值得研究。 【基本案情】 甲,A市国资委党委委员、副主任,负责A市市属国有企业融资担保及国有资产处置事项审批监管工作。B公司,投资咨询公司,甲实际控制。C公司,A市某区区属国有公司。D信托公司,在A市从事信托业务的公司。E银行,A市某银行。 2009年年初,A市国资委推动一项国企贷款项目,E银行了解后,便与甲联系对接该项业务,甲要求E银行只能通过他指定的D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