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观点总结
本文梳理了新《公司法》中董事会催缴出资制度适用的18个司法实务问题,并给出了简要解答。内容围绕董事会核查催缴股东出资的职责、公司、董事会、董事在核查催缴过程中的职责、新《公司法》施行前董事的核查催缴出资义务、出资情形适用范围、核查催缴的方式、催缴决议的作出、关联董事的回避表决、催缴方式的有效性、董事会未履行核查催缴出资义务时的赔偿责任以及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等进行了详细阐述。同时,提供了推荐阅读的相关公司法实务问题操作指引,并指出在实践中,理论和司法判决对于董事会未履行核查催缴出资义务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赔偿问题尚存争议。
关键观点总结
关键观点1: 董事会核查催缴股东出资的职责
董事会负责核查股东出资情况,发现股东未足额出资的,应书面催缴。这是新《公司法》首次规定的董事会的法定职责,属于创新成果之一。
关键观点2: 公司、董事会、董事的职责
核查和催缴出资是董事会的职责,董事作为一个整体所应负的职责,具有连带性。如果任何一个董事履行职责,其他董事都免责。如果董事会未履行职责,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个人应承担赔偿责任。
关键观点3: 新《公司法》施行前董事的核查催缴出资义务
新《公司法》施行前,董事虽未明确被规定为核查催缴出资的义务主体,但基于董事勤勉义务,该义务始终是董事勤勉义务的一部分。
关键观点4: 出资情形适用范围
新《公司法》第五十一条关于董事会核查催缴出资义务的规定适用于公司增资时的出资情形,也适用于股东用以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认缴出资额以及股东抽逃出资的情形。
关键观点5: 核查催缴的方式
董事会应以书面形式向股东发出催缴书,以口头形式催缴不发生催缴出资的效力。
关键观点6: 催缴决议的作出
董事会是否就催缴股东出资事宜作出决议存在争议,一种观点认为无需决议,另一种观点认为应作出决议。
关键观点7: 关联董事的回避表决
在董事会催缴股东出资的表决过程中,与被催缴出资的股东有关联关系的董事应回避表决。
关键观点8: 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
董事会未履行核查催缴出资义务,负有责任的董事应承担赔偿责任,其构成要件包括行为要件、结果要件、因果关系要件、违法性要件和过错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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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文长约12300字,转载请注明作者及出处 董事会催缴 出资制度 适用中的18个疑难问题 新《公司法》 第五十一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董事会应当对股东的出资情况进行核查,发现股东未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的,应当由公司向该股东发出书面催缴书,催缴出资。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的义务,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负有责任的董事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该条属于新《公司法》新增条文,是我国《公司法》首次对董事会核查、催缴股东实缴出资的职责作出规定,也是此次《公司法》修订的重要创新成果之一。根据新《公司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新《公司法》第五十一条也适用于股份有限公司。本文梳理了董事会 核查催缴 股东出资制度的18个司法实务问题并予以简要解答,供读者收藏备查。 1. 公司内部应当由谁承担对股东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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