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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长春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税务处理决定书 长市二税稽处〔2024〕54号 杨**:(纳税人识别号:220121********0026) 我局于2021年5月12日至2024年7月17日对你(地址:吉林省榆树市城郊街***组) 2014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被举报取得高息借款利息收入未按规定缴纳相应税费情况进行了检查 ,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将资金借贷取得利息收入未按规定申报缴纳相关税费 根据《杨**与长春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高**、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9)吉0182民再6号得知,高**与徐**经营长春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公司经营缺少资金,自2014年10月17日至2015年1月8日分三次在你处借款,欠条上借款总计金额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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