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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法于1999年出台,正式确立了行政复 议这项与行政诉讼并行并立、解决行政争议的重要法 律制度,对防止和纠正违法的或者不当的行政行为, 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和监督 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发挥了重要作用。为进一步加 强行政复议工作,满足人民群众对实质性化解行政争 议的新要求、新期待,2023年新修订的行政复议法, 正式确立了行政复议作为化解行政争议主渠道的功 能定位,彰显了行政复议在行政争议多元化解体系中 的重要地位。结合税务部门职责和实际,就如何进一 步发挥行政复议化解税务争议主渠道作用,笔者有如 下建议。 01 准确把握税务行政复议受案范围, 坚持 “应受 尽受” 新修订的行政复议法从扩大行政复议范围、完善 行政复议前置规定两方面,强化了行政复议吸纳行政 争议的能力。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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