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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 中国裁判文书网 实务案例,供朋友圈转发分享!欢迎投稿:szlaw@qq.com 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判 决 书 (2019)冀10行终18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廊坊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河北省廊坊市广阳道19号。 法定代表人张维真,局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雷新宇,女,满族,1967年7月3日出生,住河北省三河市。 雷新宇诉廊坊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一案,廊坊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不服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法院(2019)冀1003行初23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判决认定,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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