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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笔】对“破净”增发的再探讨

王剑的角度  · 公众号  · 随笔 金融  · 2024-11-26 11:36

主要观点总结

本文探讨了金融业中的研究方法,重点讨论了国有股份制企业在增发股票时的定价问题,以及股票的合理价值评估。文章介绍了国有企业在增发股票时不能‘破净’增发的惯例及其最早出处,并探讨了这一规定在现行市场环境下的适用性和存在的问题。同时,文章还讨论了寻找股票合理价值的重要性,介绍了合理价值评估的方法,如未来现金流折现法等,并指出账面净资产并非合理价值的代表。文章最后强调了在股票市场中,应使用更为科学的方法来确定股票的合理价值,以兼顾老股东和新股东的利益。

关键观点总结

关键观点1: 国有股份制企业在增发股票时,定价一般不能低于净资产,这一惯例的最早出处是1994年发布的《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权管理暂行办法》。

该规定在之后的文件中被多次提及并沿用,但已经于2008年被作废。

关键观点2: 当前市场环境下,死守不能‘破净’增发可能并不合理。

随着市场的发展,股票的合理价值会偏离账面净资产。使用科学的方法如未来现金流折现法来确定股票的合理价值更为合适。

关键观点3: 寻找股票的合理价值是关键。

这涉及到专业的资产价值评估,包括未来现金流折现法、重置成本法、市价法、清算价值法等方法。其中,未来现金流折现法被认为是逻辑最过硬的方法。


文章预览

本文为金融业研究方法探讨。本文不是证券研究报告,不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涉及个股也仅为举例或陈述事实之用,不代表我们对他们的证券或产品的推荐。具体投资建议请参考我们的研究报告。 王剑,CFA PART 1 规定的出处 业内一直有个惯例,就是国有股份制企业在增发股票(包括IPO,我国IPO是新发股票,本质上也是增发)时,定价一般不能低于净资产。就是所谓的不能“破净”增发。 该惯例的最早出处,是1994年11月原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和国家体改委联合发布的部门规章《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权管理暂行办法》(国资企发[1994]81号)。该文十二条规定:  国有资产严禁低估作价折股,一般应以评估确认后净资产折为国有股的股本。如不全部折股,则折股方案须与募股方案和预计发行价格一并考虑,但折股比率(国有股股本/发行前国有净资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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