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观点总结
本文介绍了《网络反不正当竞争暂行规定》的出台背景和内容,以及数据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类型和认定因素。作者提供了对企业防止数据不正当竞争的建议,并总结了法院在判断技术手段正当性时的主要考量因素。同时,通过具体案例分析了数据抓取、复制搬运、篡改编造及其他类型数据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特点和法院判罚尺度。
关键观点总结
关键观点1: 《网络反不正当竞争暂行规定》的出台和补充完善了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关于禁止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规定。
为了应对网络经济领域出现的新型不正当竞争行为,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布了《网络反不正当竞争暂行规定》,以填补法律空白和监管盲区。
关键观点2: 数据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类型和认定因素。
数据不正当竞争行为包括采用行政与司法双重治理的模式进行规制,采用概括化规制和专门化规制相结合的方式,以及认定因素包括原告与被告之间是否存在竞争关系、原告是否对涉案数据享有可保护的竞争利益、被告是否利用技术手段以及被告行为是否使原告利益受损等。
关键观点3: 法院判断技术手段正当性的主要考量因素。
法院在判断技术手段正当性时主要考量涉案数据属性及是否具有公开性、原告是否设置反爬虫措施等必要的数据防护机制及其安全性、被告技术手段的实现目的及其复杂性、损害结果的产生及其与被告行为的因果关系等因素。
关键观点4: 对企业防止数据不正当竞争的建议。
企业应采取必要限度的技术手段阻止爬虫爬取平台重要数据,设置Open API协议、Robot协议指导平台用户合法获取数据。同时,应注意收集证据,避免因举证不力而导致难以获得法院支持。
文章预览
2024年5月6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下称“总局”)公布《网络反不正当竞争暂行规定》(下称“《规定》”),补充并完善了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2019年修订)》(下称“《反法》”)关于禁止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规定,以应对网络经济领域出现的新型不正当竞争行为,极大地填补了法律空白和监管盲区。 [1] 《规定》虽对数据不正当竞争行为作出“利用技术手段”的限定,但相比《反法》第十二条第二款前三项的列举性规定, [2] 对技术手段的描述仍过于概括化,将难以统一司法实践中的技术手段正当性认定标准。针对这一问题,本文将结合有关规则及具体案例,对数据不正当竞争行为中的技术手段的正当性边界进行分析。 一、数据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规制模式 目前,对于数据不正当竞争行为,采用行政与司法双重治理的模式进行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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