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冤不?公司用20.83天扣事假工资,吃了大亏

子非鱼说劳动法  · 公众号  ·  · 2024-07-23 11: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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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2019 )粤 19 民终 6753 号 子非鱼小编编辑 基本事实 雄某于 2011 年 11 月 21 日入职某电子公司,担任技术支援组部电子工程师。某电子公司从 2017 年 9 月起为雄某参加了社会保险。 出勤情况: 雄某主张每月工作 26 天,每天 10 小时。 某电子公司主张雄某每月工作 25-26 天,每天 8 小时,并提交了雄某的打卡记录佐证。 雄某以打卡记录为某电子公司单方制作为由不予确认。 在打卡记录没有雄某的签名,亦得不到雄某的确认情况下,本院不予采纳该打卡记录。 考勤记录属于用人单位的举证范围,现双方均无法证明雄某的出勤情况,故本院结合雄某的主张,认定其每月工作 26 天,每天工作 10 小时。 请假情况,根据双方确认的 2017 年、 2018 年度请假记录显示,雄某于 2017 年 10 月请事假 3 天、 2018 年 2 月请事假 8 天、 4 月请事假 6 天、 5 月请事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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