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观点总结
本案涉及劳动合同纠纷,原告吴继威诉称被告南京搏峰电动工具有限公司因搬迁导致劳动合同无法履行并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要求支付赔偿金。法院审理后认为,搏峰公司的搬迁行为并未导致劳动合同无法履行,且已经采取适当措施降低了对劳动者的不利影响。吴继威拒绝提供劳动并构成旷工,违反了劳动合同法和员工手册的规定,因此驳回了其诉讼请求。
关键观点总结
关键观点1: 劳动者的工作地点变更是否构成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情形。
需要考虑搬迁距离、通勤便利程度、用人单位提供的交通工具和交通补贴等因素,综合判断变更是否给劳动者的工作和生活带来严重不便。
关键观点2: 用人单位的员工手册是否可以作为处理劳动争议的依据。
员工手册经过民主程序制定并已告知劳动者,可以作为处理劳动争议的依据。劳动者违反员工手册规定的行为可能导致劳动合同解除。
关键观点3: 劳动者拒绝调整工作地点是否构成旷工。
劳动者在用人单位再三催告下拒绝返回原岗位工作,可能构成旷工,违反基本的劳动纪律,达到员工手册中规定的可被解除劳动合同的程度。
文章预览
裁判摘要: 因用人单位整体搬迁导致劳动者工作地点变更、通勤时间延长的,是否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三项规定的“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情形, 需要考量搬迁距离远近、通勤便利程度,结合用人单位是否提供交通工具、是否调整出勤时间、是否增加交通补贴等因素,综合评判工作地点的变更是否给劳动者的工作和生活带来严重不便并足以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如果用人单位已经采取适当措施降低了搬迁对劳动者的不利影响,搬迁行为不足以导致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劳动者不得以此为由拒绝提供劳动。 原告吴继威,男,1990年10月6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明光市。 被告南京搏峰电动工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将军大道529号。 法定代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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