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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广州市发改委、广州市场监管局联合发布关于规范电动自行车充电收费行为的通知。根据通知,充电设施运营单位应对充电电费和充电服务费分别计价、分别收取,在充电场所、手机应用程序、微信公众号等醒目位置分别标示收费标准,且居民住宅小区内的充电设施用电应按居民合表用户电价计收充电电费。 实际上,早在去年8月份,广州市发改委就发布了《关于规范我市电动自行车经营性充电设施充电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对上述情况等进行了明确规定。 10月14日,南都湾财社记者走访广州黄埔区和海珠区的多个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发现,仍有不少设施未对充电电费和服务费分别标示,且部分充电设施仅在手机端标示收费标准,并未在充电场所标示。 多个充电设施 未分别标示电费和服务费 通知要求,电动自行车户外充电设施的充电电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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