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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主体可无意志?——论法教义学之“基因”缺陷 [1](上) 李锡鹤 华东政法大学法律学院荣休教授 感谢作者授权!未经授权,不得转载。 内容提要: 民法实行填平原则。侵权关系中,加害人必须以同等价值平复受害人损害,传统方式限于损害赔偿。法释义学证明,在许多场合,损害赔偿无法实现填平目的,应以不当得利制度平复损害,主张权益侵害型不当得利非侵权行为。此说确有新意,推论有据,但不能证明不采损害赔偿即非侵权行为。侵权行为是侵害内容法定权利之行为,损害赔偿只是侵权行为效力形式之一,并非侵权行为要件。法律是行为规范,权利是行为资格。法律只规范行为,只保护权利。学界赋予“权益”文义外之种种含义,但无论怎样解释,只要认为“权益”是受法律保护的法学范畴,那就是权利。侵害权益就是侵害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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