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观点总结
文章主要讨论了国家知识产权局对《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在打击恶意抢注商标方面的灵活运用,特殊行业如电子烟领域的商标异议案为例,阐述了在适用该法律条款时需要考虑的因素,如权利人在先商标知名度、抢注人名下模仿抄袭的商标数量以及行业的特殊性等。
关键观点总结
关键观点1: 《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是打击恶意抢注商标的重要法律条款之一。
该条款为打击批量抢注他人商标和不以使用为目的大量囤积商标的行为提供了法律依据,近年来得到了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越来越多的适用。
关键观点2: 在适用《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时,需要考虑权利人在先商标的知名度、抢注人名下模仿抄袭的商标数量。
这两个因素是影响是否构成恶意抢注的主要条件,但并非缺一不可,各因素之间相互影响。
关键观点3: 特殊行业的特殊性在适用《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时不可忽视。
以电子烟行业为例,行业的特殊性如主要生产和出口等情形,可能对判断是否构成恶意抢注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
关键观点4: 在实践中,需要结合个案具体特点来判断是否构成恶意抢注。
除了考虑商标申请人主观目的、行为手段等因素外,还需要结合企业所处的行业特点、特定历史背景、经营模式等进行综合判断。
文章预览
对特殊行业——“电子烟”领域商标异议案的成功,进一步诠释了国家知识产权局对《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打击恶意抢注商标的灵活运用。 作者 | 高莎莎 北京三友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编辑 | 布鲁斯 《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关于“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规定,是规制批量抢注他人商标和不以使用为目的大量囤积商标的行为的重要兜底条款之一,近年来得到了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越来越多的适用。但是在适用这一法律条款的时候需要满足什么样的条件、如何证明抢注人提交商标申请出于主观恶意、如何平衡“批量抢注”和“恶意”之间的举证关系,尚存在很多不确定性。本文中,对特殊行业——“电子烟”领域商标异议案的成功,进一步诠释了国家知识产权局对这一法律条款打击恶意抢注商标的灵活运用。 一、《商标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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