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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 | 劳动法库

劳动法库  · 公众号  ·  · 2024-11-18 11:40
    

主要观点总结

文章主要介绍了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包括办法的公布、施行日期,以及办法的具体内容。该办法涉及无营业执照或未经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的职工,或者用人单位使用童工造成的伤残、死亡等情况的处理和赔偿。

关键观点总结

关键观点1: 办法的公布和施行日期。

该办法于2010年12月31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9号公布,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关键观点2: 办法的适用范围。

适用于无营业执照或者未经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以及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撤销登记、备案的单位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等。

关键观点3: 一次性赔偿的内容和标准。

一次性赔偿包括治疗期间费用和一次性赔偿金,具体数额根据伤残等级和赔偿基数确定。赔偿基数是指单位所在工伤保险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

关键观点4: 死亡赔偿金的规定。

受到事故伤害或职业病造成死亡的,按照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支付一次性赔偿金,并按照10倍支付丧葬补助等其他赔偿金。

关键观点5: 争议处理和处罚措施。

单位拒不支付一次性赔偿的,伤残职工或死亡职工的近亲属可以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举报。争议处理按照劳动争议处理的有关规定进行。


文章预览

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 (2010年12月31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9号公布 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六条第一款的授权,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是指无营业执照或者未经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以及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撤销登记、备案的单位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或者用人单位使用童工造成的伤残、死亡童工。 前款所列单位必须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向伤残职工或者死亡职工的近亲属、伤残童工或者死亡童工的近亲属给予一次性赔偿。 第三条  一次性赔偿包括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或童工在治疗期间的费用和一次性赔偿金。一次性赔偿金数额应当在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或童工死亡或者经劳动能力鉴定后确定。 劳动能力鉴定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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