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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税务局第二稽查局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 ***税稽二罚告〔2024〕53号 ***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 对你单位(地址:***室)的税收违法行为拟于2024年8月16日之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税务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拟作出的处罚决定: (一)你单位在与***苗木的业务中, 实际支付11455681.32元,却列支成本14460000元,在账簿上多列支成本3004318.68元。 (二)你单位在与***的业务中, 在同一编号下制作两张记账凭证,差额123123400.90元,在账簿上多列支成本123123400.90元。 对你单位在账簿上多列成本,造成少缴企业所得税的行为定性偷税。 以上违法事实主要有以下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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