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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某系江苏某机电公司员工,2014年入职,从事机电模修工作,月薪4500左右。 2020年6月1日,双方续签《劳动合同书》一份,劳动合同期限自2020年6月1日至2023年5月31日,操作工岗位,工作时间为标准工时制,约定工资标准为本市最低工资,每月30日发放上月报酬。 劳动合同同时载明: “甲方(公司)根据工作需要,按照合理诚信原则,可依法变动乙方(黄某)的工作岗位”。 《员工手册》载明,员工不服从岗位安排不到岗或者到岗不工作的,为旷工。《员工手册》已经民主程序且向劳动者公示。 2021年12月1日,因机电模修岗位只需要一名工作人员,公司经与黄某协商,将其调整至内保岗位,双方口头约定月工资4500元。 后因内保岗位被撤销,全部由专业的保安公司承包,2021年12月13日,公司向黄某发送《员工调岗通知书》载明: 员工调岗通知书 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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