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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置房屋出售之后 | 至正-法官札记166

上海二中院  · 公众号  ·  · 2024-11-11 17: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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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主笔: 徐琛 少年家事庭法官助理 (更多风采见文末) 在居住房屋被征收时,部分权利人因特殊原因未能参与安置利益的分配。若干年后,安置房已满足条件被出售,若此时再来分配安置利益,应按照安置房屋的协议价还是市场价格来分配呢?近日,我们审理的一起案件中就遇到了这样的情况。 缘 起 女儿独占老房征收利益 齐某与王某某于1983年登记结婚,婚后居住在案涉房屋,齐某为该公房原承租人。后二人育有一女小齐。1989年,齐某与王某某协议离婚,双方约定,小齐由齐某抚养,王某某每月支付生活费;齐某居住在案涉房屋,户口落实案涉房屋,王某某居住他处,户口落实他处。 2004年至2022年期间,齐某入狱服刑。2006年,案涉房屋承租人变更为小齐。2012年11月,案涉房屋被纳入征收范围。 2017年2月,小齐与征收单位签订了征收协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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