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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中银国际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及周培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IPO上市号  · 公众号  · 财经 金融  · 2024-12-23 07:38
    

主要观点总结

本文是关于安徽证监局对中银国际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及周培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原因是中银证券在推荐铜陵天海流体控制股份有限公司挂牌和持续督导过程中未能勤勉尽责履行审慎核查义务,对天海流体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情况核查不充分,违反了相关法规。项目负责人周培对此负责。安徽证监局决定采取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诚信档案。如有异议,可以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关键观点总结

关键观点1: 中银国际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在推荐挂牌和持续督导过程中的问题

中银证券未能充分核查天海流体控制股份有限公司的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的持股情况,违反了相关法规。

关键观点2: 周培的责任

周培作为推荐挂牌项目的负责人,对挂牌阶段的尽职调查工作负有责任。

关键观点3: 安徽证监局的决定

安徽证监局决定对中银证券和周培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诚信档案。

关键观点4: 异议处理

如对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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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O上市号整理,转载请注明出处。 关于对中银国际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及周培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中银国际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周培: 经查,我局发现中银国际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银证券”)在负责铜陵天海流体控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海流体”)推荐挂牌和持续督导过程中,未能勤勉尽责履行审慎核查义务,对天海流体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情况核查不充分。 上述行为不符合《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96号)第六条、第五十四条的相关规定。周培作为推荐挂牌项目负责人,对挂牌阶段尽职调查工作负有责任。 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中银证券、周培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诚信档案。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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