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观点总结
本文报道了关于最高院对一起历时十三年的荣华月饼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案的再审结果。维持了广东高院的判决,并做出了新的判决,要求相关方立即停止擅自使用荣华饼家知名商品特有名称的行为。文章还涉及该案的一审案号以及一些相关的知识产权交流信息。
关键观点总结
关键观点1: 最高院对荣华月饼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案的再审结果
最高院维持了广东高院的判决,并做出了新的判决,要求苏国荣、佛山市顺德区苏氏荣华食品有限公司立即停止在其生产销售的月饼产品上擅自使用荣华饼家知名商品特有名称。
关键观点2: 关于商标侵权的判定
将与他人注册商标近似的标志作为商品装潢的显著识别部分进行使用,具有指示商品来源的功能,易误导公众的情形,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
关键观点3: 关于不正当竞争的行为
虽然不能以在后获得的知名商品特有名称否定在先商标权人对注册商标的合法正当使用,但如果商标权人拆分、改变注册商标要素,明显改变注册商标的显著特征,未依法正常使用注册商标,具有攀附知名商品经营者商誉的恶意,且以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为标准,商标权人的行为足以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时,其行为可能被认定为不正当竞争。
关键观点4: 一审案号及相关交流信息
该案一审案号为(2011)东中法民三初字第166号。文章还提供了关于知识产权交流的信息,包括知产库【视频号】不定期直播、干货下载等。
文章预览
2024年8月,最高院作出 (2021)最高法民再265号 判决书, 维持广东高院 (2013)粤高法民三终字第488号 判决第一、二、三、四、六项;变更第五项为:苏国荣、佛山市顺德区苏氏荣华食品有限公司 立即停止在其生产 销售的 月饼产品上擅自使用 荣华饼家 …… 知名商品特有名称 ;黄维德 立即停止销售 擅自使用荣华饼家...... 知名商品特有名称的月饼商品 。 最高院认为,将与他人注册商标 近似的标志作为商品装潢 的显著识别部分 进行使用, 具有指示商品来源的功能 ,不当利用了他人注册商标的显著特征,易使......误导公众的情形, 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 ; 虽 不能以在后获得的知名商品特有名称 否定在先商标权人 对注册商标的合法正当使用,但 若商标权人拆分、改变注册商标要素,明显改变注册商标的显著特征,未依法正常使用注册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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