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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虚假陈述解释发布后证券公司的风险防控(损失篇)丨威科先行

威科先行  · 公众号  ·  · 2024-05-14 18: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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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丨 周蔓仪、胡宇翔 机构丨卓纬律师事务所 *本文为威科先行独家文章,未经授权谢绝转载 新虚假陈述司法解释发布后,“损失”要件规则亦发生变化,在证券公司从事相关业务以及涉诉后的抗辩项下,证券公司亦应了解并采取措施适应这一技术上的变化。具体如下: 一、新虚假陈述司法解释发布后的“损失”要件 (一)新解释关于“损失”要件规则的变化 1. 新解释明确损失以实际损失为限,排除了资金利息作为损失赔偿范围 新解释一方面延续了原解释中关于投资者因虚假陈述获赔的损失以实际损失为限的原则,另一方面不再规定资金利息属于实际损失。从法理角度分析,证券投资带有一定的风险性,其不同于储蓄投资以获得利息为主要利润来源,因此将资金利息从虚假陈述诉讼中法定的损害赔偿范围剔除。不仅能够促使投资者审慎投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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