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栏名称: 乌鲁木齐纪检监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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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受干股后由请托人代持行为辨析

乌鲁木齐纪检监察  · 公众号  ·  · 2024-11-09 0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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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本案情】   李某系某县委书记,张某系在该县从事业务的私企老板。2018年1月,张某等人成立A公司,主要从事矿山开采业务。2018年6月,张某请求李某帮助A公司办理采矿许可证,并表示事成后A公司股权价值必然大增,到那时再拿出其在A公司名下的一半股权送给李某,李某表示同意。2019年11月,李某利用职务便利为A公司办理了采矿许可证,张某得知后表示,可将相应股权转移登记到李某或其亲戚名下,李某因害怕被查处,于是表示股权由张某代持,待时机合适时再转移登记,没有与张某签订股权转让协议。2020年以来,张某每年都向李某汇报A公司经营基本情况以及李某所占股权的大概价值,并在每次收到A公司分红后,均向李某表示要将其所占股权对应的分红拿给李某,李某均予认可,并安排张某继续代为保管,待其需要时再领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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