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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应急管理局 公告 (2025年第1号) 依据《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5号)、《关于废止和修改危险化学品等领域七部规章的决定》(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9号),现将市级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有关信息公告如下: 1.截至2024年12月31日,全市持有南京市应急管理局颁发的《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并在有效期内的企业共计670家。 2.截至2024年12月31日,全市有13家企业持有的南京市应急管理局颁发的《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已不在有效期内,决定对上述企业《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予以注销。上述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仍需继续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须按照《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向相应发证机关重新申请办理《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特此公告。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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